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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报 马法院两篇案例入选长三角地区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6-02 22:45:28

      【案情简介】被告某金属制品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被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应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2017年12月,应某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何某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后何某他人驾驶槽罐车进入公司抽取废液,再驾车至本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鹤吉西100米处,先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该处市政窨井内。经测试,窨井内水样PH值为1.61、槽罐车内水样PH值为1.04、危废仓库最西侧桶内废液PH值

      <1,属于废物,三份水样所含重金属成分相同。被倾倒物质属于废物。

      上海铁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实际经营人明知他人无废物经营许可证,为了单位利益,将本单位的废物委托其处置,严重污染,应当以污染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故判决该金属制品公司犯污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应某、何某等人犯污染罪,并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就污染犯罪而言,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较多,追究单位犯罪的相对较少,客观上反映出认定单位犯罪标准不尽统一的情况。本案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被告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在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

      【案情简介】2016年8月至12月间,浙江省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股东倪某与股东周某该公司其他人员,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等人(另案处理)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张某、洪某等人处置,导致从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26船共计2.009万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万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该垃圾清运公司非法处置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上述垃圾被抛江或填埋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为防止污染扩大,均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处置相关垃圾。

      江苏省常熟市经审理认为,倪某等人参与、实施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高达数万吨,造成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垃圾及修复等产生的费用以千万元计,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以污染罪判处被告人倪某等10人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金。同时判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倪某以不应认定其为主犯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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