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资源司法类: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马市某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公益诉讼案(第24号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类:当涂县某村民委员会与陈某、祖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第16号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法律适用统一,进一步提高长三角地区司法服务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沪苏浙皖四地高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司法协助交流工作的协议》《关于长三角地区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现发布第一批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
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司法保障营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资源三大类24个案件,作为长三角地区同类案件适法参考,为实现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次案例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公平性、权威性原则,由最高第三巡回法庭5名资深,沪苏浙皖四地高院推荐的32名院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库,并根据第一批典型案例的类型和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聘请2名最高,8名院外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从四地法院提供的案件中评选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案件,以促进区域适法统一,助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营造长三角地区优质的化营商和良好的自然生态。
【案情简介】2010年4月,民营企业A贸易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A贸易公司向一工地提供钢材,由B建设公司支付钢材款。之后,双方实际履行了钢材购销合同,但对货款结算存在争议。2015年5月,张某作为A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钢材送货单、对账单等材料,以A贸易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建设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432.6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2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建设公司支付A贸易公司753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判决后,机关根据报案对张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公诉机关称,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骗取B建设公司钱款,构成诈骗罪。
上海市静安区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的数额系根据自持单据计算得出,并未恶意利用诉讼程序。其次,张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的行为,其提起民事诉讼并未虚构A贸易公司与B建设公司存在货款争议的基础法律事实,且张某向法院提交自持的付款凭证,不属于刑法中的隐瞒手段。最后,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第三人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再审程序有效处理,没有动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本案属于经济纠纷范畴,公诉机关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判决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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