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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罪刑原则与刑释的纠缠与厘清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0-26 10:11:58
      对此,实质解释论者曾认为,当刑法缺乏形式但又值得处罚的行为,应当在不违反主义和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进行扩张解释。⑿形式解释论者认为在形式之外进行实质解释,其已经不再是扩张解释,而是类推解释。⒀实质解释论的这一观点似乎让形式解释论揪住了辫子。但是,实质解释论者对此并没有急于辩解或反驳,反而这一观点,并进一步指出“应当以法条所的法益为指导,根据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释构成要件。”⒁论者从一般人是否能够预测到用语的含义、用语含义的发展、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等角度阐述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并通过将“泼洒他人的盐酸”解释为“武器”,将“电子邮件”解释为“信件”,将“弹头、弹壳”解释为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等例子说明可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⒂在实质解释论者看来,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是相对的、是模糊的。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与罪刑原则相抵触。类推解释和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罪刑原则相抵触,而合理的扩大解释则符合罪刑原则的要求。因此,不能完全以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作为划定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标准。此外,“字面含义并非等同于形式解释的结论,而真实含义也不等同于实质解释的结论。”⒃因此,不能完全按照字面含义或者真实含义区分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总之,实质解释论者实质解释具有合,认为罪刑原则的实质侧面是其合根据。

      在此,本文对实质解释论所述的“对没有形式的法条进行实质解释”进行一定的辩解。在本文看来,为了突出对实质解释的适用,实质解释论对所述的“形式”做了狭义的理解,以对故意财物罪中的“”的理解为例,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均认可“效用侵害说”的解释,均认可将他人戒指抛海的行为属于行为,然而在实质解释论看来,这是在刑法缺乏形式规范之外的实质解释,而形式解释论认为并不缺乏形式规范,“”就是形式。此外,多数实质解释论对刑法条文的实质解释并不缺乏形式,例如,前述所言的“武器”、“信件”等都是形式。因此,不能完全以实质解释论的表述认为实质解释必然是超出罪刑原则的解释,而应当从实质解释的和举例中进行判断,实质解释并不都是在缺乏形式下进行的解释。

      总之,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均以罪刑原则作为解释的标准,形式解释论否定形式解释可能导致刑法的主义,而实质解释论也否定可能导致刑法的主义。尽管争论没有达成一致,但是对于刑释和罪刑原则的关系达成了一致,那就是罪刑原则是判断刑释合理与否的标准,刑释必须符合罪刑原则的基本要求。虽然判断标准得到了统一,但是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争论并没有完全化解,可见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争论并不是具体解释方法的争论,其症结源于对判断标准理解的不同,也即对罪刑原则的不同理解。诚如论者所言,在某种程度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实际上是有关罪刑原则的理解的争论,正确的解读罪刑原则的内在,是解决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争论的关键所在。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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