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必须说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是刑论长期争论的问题,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模糊。尽管学者提出了众多的区分方法,但是,似乎总是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仍然可能出现对同一解释有学者认为是扩张解释,有学者认为是类推解释的现象。在此,本文认为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一个重要的客观标准就是“是否是法条字义的范围”,如果不属于法条字义的含义范围,纵使有利于被告、符益的目的、或者说刑法条文之间也具有协调性,均属于类推解释。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陈兴良:“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⑵[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⑶[日]前田雅英著:《刑法的基础总论》,有斐阁1993年版,第3743页,转引自红:“实质解释的刑刑法方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2006年第5期。
⑷陈兴良:“罪刑司法化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张明楷:“刑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坛》2006年第2期。
⑸红:“实质解释的刑刑法方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2006年第5期。
⑹苏:“实质的刑释论之确立与开展”,载《研究》2007年第2期。
⑺陈兴良:“刑释的再宣示”,载《中国》2010年第4期;周详:“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载《研究》2010年第3期。
邓子滨著:《中国实质刑法观》,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185页。
⑻张明楷:“刑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坛》2006年第2期;参见李立众、吴学斌主编:《刑法新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⑼陈兴良:“当代中国的刑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陈兴良:“罪刑司法化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2010年第4期。
⑽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2010年第4期。
⑾陈兴良:“刑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2010年第4期。
⑿李立众、吴学斌:《刑法新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张明楷著:《罪刑原则与刑释》,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⒀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