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罪刑原则与刑释的纠缠与厘清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0-26 10:11:58

      在此必须说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是刑论长期争论的问题,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模糊。尽管学者提出了众多的区分方法,但是,似乎总是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仍然可能出现对同一解释有学者认为是扩张解释,有学者认为是类推解释的现象。在此,本文认为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一个重要的客观标准就是“是否是法条字义的范围”,如果不属于法条字义的含义范围,纵使有利于被告、符益的目的、或者说刑法条文之间也具有协调性,均属于类推解释。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陈兴良:“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⑵[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⑶[日]前田雅英著:《刑法的基础总论》,有斐阁1993年版,第3743页,转引自红:“实质解释的刑刑法方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2006年第5期。

      ⑷陈兴良:“罪刑司法化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张明楷:“刑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坛》2006年第2期。

      ⑸红:“实质解释的刑刑法方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2006年第5期。

      ⑹苏:“实质的刑释论之确立与开展”,载《研究》2007年第2期。

      ⑺陈兴良:“刑释的再宣示”,载《中国》2010年第4期;周详:“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载《研究》2010年第3期。

      邓子滨著:《中国实质刑法观》,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185页。

      ⑻张明楷:“刑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坛》2006年第2期;参见李立众、吴学斌主编:《刑法新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⑼陈兴良:“当代中国的刑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陈兴良:“罪刑司法化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2010年第4期。

      ⑽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2010年第4期。

      ⑾陈兴良:“刑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2010年第4期。

      ⑿李立众、吴学斌:《刑法新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张明楷著:《罪刑原则与刑释》,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⒀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2010年第4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