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我国,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激烈争论的焦点在于: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位阶关系.也即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先后顺序问题,解决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对罪刑原则的理解。罪刑原则的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存在实然和应然的冲突,其中,实然冲突需要通过司法适用解决,而这依赖于刑释的运用,而应然冲突应当交由立决。罪刑原则是刑释的标准。但是由于罪刑载体的法律文本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具体法规范的内容需要依赖于刑释才能确定,因此。罪刑原则和刑释之间存在循环依赖关系。而的实现和刑释中形式解释的具体确定是匣清这一循环关系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 罪刑 文义
“法在解释中并在解释中发展。”⑴对现有刑法条文的解释和评注是规范刑的研究方法。目前,我国存在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激烈争论。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是刑释和价值取向的体现,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分歧不仅影响着对刑法条文的解读,也影响着刑法的司法适用。本文试图在罪刑原则的视阈下分析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争论焦点及其完善之道,为刑释研究尽一己之力。
一、刑释的争论及其症结
(一)我国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争论的焦点
在我国,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争论随着修订后的刑对罪刑原则的确立而逐渐凸显出来。晚近十余年,我国大量刑者投入到了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争论中来,并逐渐形成了对峙的学派之争。形式解释论对刑法进行形式解释,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实质解释论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间进行了许多针锋相对的研究。
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本是德日刑论有关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的争论,其中,形式解释认为,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从具有通常判断力的一般人所能得出的结论出发进行形式判断,无需考察判断处罚的必要性和合。⑵实质解释认为,对构成要件不能仅进行形式上的判断,应当根据处罚的必要性和合进行实质解释。⑶我国通说犯罪构成体系虽然不同于德日通说的犯罪构成体系。但是有着共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因此,我国刑释理论直接援引了德日刑论中的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基本内涵,对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界定并无争论。
我国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争论并非一开始便如此激烈。起先,持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论者各自阐述己方观点,并无明显的针对性研究;⑷后来逐渐形成了对方观点以论证己方观点的针对性研究。实质解释论认为,犯罪构成在形式合的背后还蕴含着实质合,因此不能仅从形式亡把握,还必须从实质上把握;⑸形式解释拘泥于形式,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和合判断,可能导致解释的形式化和机械化,导致法律的主义,有违罪刑原则实质侧面的要求。⑹形式解释论认为在形式合和实质合的冲突下,应当形式合;实质解释可能脱离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有扩大犯罪圈和扩大处罚范围的,可能导致法律主义,罪刑原则,司法者。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