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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如何治理土地征收?学者:核心在补偿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11-28 03:56:23

      “土地征收问题的核心在于补偿。”10月27日,在第八届在鸣行坛上,多位学者聚焦新土地管理法动向,围绕“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和“征收新程序与土地利益分配”等议题展开探讨,有学者指出,因公共利益时,如果不解决补偿问题,土地征收问题就不可能有效解决。

      上述论坛由在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联合主办。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

      有关补偿问题引发学界关注。澎湃新闻观察到,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首次针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明确了因军事和外交、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长期研究土地法的中国大学院副教授蔡乐渭指出,“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分为概括式和列举式,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采用的是正面列举方式,逐项列举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

      蔡乐渭表示,就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而言,核心在于对“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限定,“理论上,不可以为了四十五条列举之外的其他利益来进行征收,土地征收的范围应该说被大大减缩了,这有助于预防与行政机关征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权、促进集约利用土地并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与此同时,新法还删除了原先第四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条款。

      “这意味着,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就不需要再去征收了。”蔡乐渭认为,(对征收)所进行的控制着眼点并不在公共利益,而在节约土地。接下来的控制,如果仍然着眼于土地节约、社会稳定等等,尤其是通过行政性下发文件的手段来解决的话,在一定时间段内或可遏制土地征收太多太滥情形,但长远来看不足以解决问题。

      据蔡乐渭观察,绝大多数情形下,作为被征收人的集体及其,他们所关注的,主要不在于征收到底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而是能给多少补偿的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所谓公共利益的问题就为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补偿问题不解决,公共利益解决再好,整个土地征收问题也都是不可能有效解决的。”蔡乐渭说。

      在征收补偿方面,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上述条款同时,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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