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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如何治理土地征收?学者:核心在补偿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11-28 03:56:23

      长期研究土地法的中国大学院副教授蔡乐渭指出,“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分为概括式和列举式,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采用的是正面列举方式,逐项列举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

      蔡乐渭表示,就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而言,核心在于对“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限定,“理论上,不可以为了四十五条列举之外的其他利益来进行征收,土地征收的范围应该说被大大减缩了,这有助于预防与行政机关征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权、促进集约利用土地并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与此同时,新法还删除了原先第四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条款。

      “这意味着,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就不需要再去征收了。”蔡乐渭认为,(对征收)所进行的控制着眼点并不在公共利益,而在节约土地。接下来的控制,如果仍然着眼于土地节约、社会稳定等等,尤其是通过行政性下发文件的手段来解决的话,在一定时间段内或可遏制土地征收太多太滥情形,但长远来看不足以解决问题。

      据蔡乐渭观察,绝大多数情形下,作为被征收人的集体及其,他们所关注的,主要不在于征收到底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而是能给多少补偿的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所谓公共利益的问题就为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补偿问题不解决,公共利益解决再好,整个土地征收问题也都是不可能有效解决的。”蔡乐渭说。

      在征收补偿方面,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上述条款同时,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澎湃新闻观察到,上述条款不仅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而且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解决得较好,比旧法有很大进步。”大学与行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姜明安也肯定了上述调整,他认为,征收补偿确实比过去公平,旧法补偿标准就是被征收土地原年产值的20~30倍,最多30倍(每亩约6-10万元人民币),新法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等,不是全国一个统一标准,标准由各个地方。另外,补偿方式也增加了,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重新安排宅建房或提供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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