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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如何治理土地征收?学者:核心在补偿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11-28 03:56:23

      澎湃新闻观察到,上述条款不仅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而且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解决得较好,比旧法有很大进步。”大学与行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姜明安也肯定了上述调整,他认为,征收补偿确实比过去公平,旧法补偿标准就是被征收土地原年产值的20~30倍,最多30倍(每亩约6-10万元人民币),新法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等,不是全国一个统一标准,标准由各个地方。另外,补偿方式也增加了,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重新安排宅建房或提供安置房。

      在程序救济上,姜明安认为,当确定的片区综合价不合理时,主要通过前期听取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解决。“补偿方案是一种普遍性的决定、命令,根据行政诉讼法,决定和命令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个人的,相对人不能提起诉讼,我对这一点一直是持反对态度的。行政复议也是,对于国务院部门的、各级的,都不能申请复议,难以直接获得诉讼救济”。

      在姜明安看来,与前述补偿方案相比,个案补偿协议却是行政协议,是可以起诉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起诉要求赔偿,而不仅仅是补偿,“但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

      “新法缺乏中止性程序,或者暂时制度。”中国人民大学院副教授杨俊锋则认为,重要前提条件一是补偿,二是要符合公共利益,如何不符合怎么办?从世界征收法的角度来讲,只要未按法律履行补偿责任,征收决定可以做出,但绝对不可以执行,“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有问题,只要一申请就不能执行,但新法没有这一条,也就没有了或中止的程序”。

      “土地征收问题的核心在于补偿。”10月27日,在第八届在鸣行坛上,多位学者聚焦新土地管理法动向,围绕“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和“征收新程序与土地利益分配”等议题展开探讨,有学者指出,因公共利益时,如果不解决补偿问题,土地征收问题就不可能有效解决。

      上述论坛由在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联合主办。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

      有关补偿问题引发学界关注。澎湃新闻观察到,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首次针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明确了因军事和外交、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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