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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要目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11-13 11:26:17

      《东方法学》以交流学术思想、创新学术理论为旨;以原创性、前瞻性、学术性为编辑标准;推动进步、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持续发展为己任。开设本期关注、理论前沿、智慧、青年论坛、域外之窗等栏目,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理想读物。

      内容摘要:当人工智能因深度学习而从他律系统为自律系统,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网络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连锁反应不断进行的情况下,黑箱化和失控的风险会不断增大。“透明社会”与“黑箱算法”,这是数据驱动社会的一对根本矛盾,对国家治理方式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此,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适当的、合理的、充分的规制,确立人工智能研发的规则、伦理以及政策就势必成为极其重要并非常紧迫的一项课题。国务院颁发的2017年《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中国式制度安排以及九条主要原则,与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是相洽的;但在不同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怎样决定取舍的元规则和优先顺序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为了在甄别和防范风险的同时人工智能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还必要更多地采取软法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提高硬法的力度。

      作 者: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内容摘要:智能时代是由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驱动发展的时代,智能技术为打破诉讼服务困境提供可能的同时也客观上提升了社会对诉讼服务的期待。与日益增长的诉讼服务需求相比,当前“智慧法院”的诉讼服务建设还存在阶段定位偏差、场景设置缺失、区域协同困境、智能技术瓶颈等四方面问题。因此,必须以智能技术为驱动,构建全流程、全场景与集约化的诉讼服务新模式,推动面向便民服务的智能化升级与应用,在“突破制度”与“遵从传统”的张力之间审慎推动诉讼服务的创新。

      内容摘要:新技术对法律制度具有不同影响。有时新技术并未带来新的法律问题,现行法在经过合理解释后完全可以适用。有时新技术只是凸显了原先存在的问题,没有产生需要研究的新问题。在研究新技术对法律制度提出的新问题时,应先确认该新问题真实存在,有科学作为支撑。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个人隐私及算法的问题,现行法中已有回应,或者属于原先就已存在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是值得研究的新问题。但以未来将出现具有思维能力的强人工智能为前提,研究强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似过于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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