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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要目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11-13 11:26:17

      内容摘要:检察办案是检察运行的行为形态,其具有法律属性、公属性、认识判断属性、国家属性等四个特征。实践中,存在着性认定检察办案或过宽认定检察办案的误区,需要予以辨正。检察办案是一种认识判断活动,不同类型的检察办案具有“认识判断”的同质要素,但这种认识判断活动亦具有特殊性与局限性,检察办案需要具有容错性。检察办案应合理彰显“检察一体”要求,正确实现检察办案亲历性,保障客观义务履行。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热潮的再度兴起,使得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空前繁盛,但当前研究出现了违智力常识的反智化现象。概念附会现象严重,不少只是基于“AI+法律”的任意性组合,“泛人工智能化”研究正在产生大量学术泡沫;制造人工智能研究中的“假问题”或误将司法适用问题当作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元问题,理论创新方向值得怀疑;将对策与科技问题当作理论与学术问题,离开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方法,使得人工智能的研究日益滑向不可知论。人工智能并未对法律基础理论、法学基本教义提出挑战,受到挑战的只是如何将传统知识适用于新的场景。法学研究应该避免盲目跟风,走出对AI的货物,回归学术研究的轨道。

      内容摘要:“两高”“信息转发500次”构成网络“情节严重”,标志着罪在虚拟空间中呈“积量构罪”特征,这种量化入罪标准模式因网络空间与传统物理空间的巨大差异而具有合。需明确的是转发者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时代虚拟空间中机器人虽具有点击、转发、评论等功能,但机器人转发行为与自然人转发行为存在本质差异,人是机器的尺度,机器人不具备评价人的资格,其转发、评论行为仅是一种算法,并未实质性侵害被害人人格名誉,不应将该行为作为网络“积量构罪”考量因子。

      内容摘要: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医疗AI的临床应用逐渐普及,在疾病诊断、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方面大显身手,对于提高医疗效率、改善医疗资源配置、降低医疗成本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AI背后的“技术黑箱”和“自主学习”使得医疗AI的临床应用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给现行法律规制提出了众多挑战,尤其是医疗损害发生后的法律责任承担以及医疗数据的和利用等问题亟需探讨解决。我国应当在明确医疗AI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加强解释和完善立法,建立医疗AI的技术准入标准,完善医疗损害的法律归责制度,平衡好患者、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AI设计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责任。在数据上,出台专门的医疗信息保,在好患者隐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医疗大数据的价值,国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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