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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要目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11-13 11:26:17

      内容摘要: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时代即将成为现实,但囿于技术“黑箱”的客观存在,无论何种智能水平的无人驾驶汽车均可能产生侵权。由于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无需人类驾驶人进行干预,其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责任承担将不同于传统机动车责任。结合无人驾驶技术研发、生产、监管、使用的实际,每个环节均需要清晰的责任体系规制并形成链式分配机制。研发者需要遵循人类的基本伦理,并对“负面清单”下的侵权承担严格责任。负有严格责任的生产者承担基础性义务,但存在免责条款。使用者必须承担恰当的义务,监管者对于市场准入、数据控制、事后处理负有监督责任。施行强制责任保险与使用保险并行制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人享有责任。此外,由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基金承担补充义务。通过完整的责任分配机制,在促进无人驾驶行业发展与被侵权人利益间寻找到平衡。

      内容摘要:混合共同人之间的追偿权在属性上属于追偿权而非代位追偿权,连带责任理论、债权移转等不能替代混合共同中的追偿权,由于混合共同具有实现公平价值、分散风险、鼓励、防止风险等功能,因此,民物权编应对此加以明确肯定。在追偿权的具体行使上,追偿份额的确立原则上应予以平摊,特定情况下需按比例确定,且混合共同人之间的追偿权份额的确立只能行使一次,以避免循环追偿现象的产生。

      作 者: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内容摘要:《民》的编纂是我国进程中的里程碑,因此与以往的单行法相比《民》的编纂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每一个概念都必须经过千锤百炼、反复推敲。文章就民编纂过程中的动产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系的构建进行展开了较为详细的研究。文章分别论述了普通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普通抵押权、质权与浮动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多重物权关系以及让与中的多重物权关系。针对上述问题,文章分别从民的外在逻辑体系和内在的价值体系展开了相关的论述,最终完成了动产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系的构建,并对《民草案》第205-207条之提出了相应的完善。

      内容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所确立的物权实现程序这一制度与物权实体法规则紧密相关,实体法上事后折价、拍卖、变卖等物权实现方式中,基于合意的事后折价无需借助物权实现程序来达成。但作为非讼程序的物权实现程序,并非物权人实现物权的唯一程序径:一方面,当物权合同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物权人可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物权;另一方面,债权人仍能将债务人与第三人类型的物上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通过执行程序拍卖、变卖乃至根据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取得物所有权,从而实现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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