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此篇文章为周其仁教授在由科斯(R. Coase)教授发起的大学“中国30年”上的发言,后《经济观察报》全文,已收录至《40年:经济学文选》。庆祝40周年大会召开,再看这篇文章仍具有非常大的解释力,特此分享。
包产到户并不是“新生事物”。调查表明,早在1956年下半年,浙江永嘉县就出现了包产到户——刚被卷入高级社的农民发现“大锅饭”带来出工不出力的消极倾向,就把集体土地划分到农户,以此约束集体努力劳动。后来我结识当年主政那个地方的县委李云河,他因赞成包产到户而被革职、老家务农长达21年之久!1959-1961年间,包产到户出现在“大”最严重的所有省份,其中仅安徽一地就蔓延到全省40%的生产队,农民把能够有效抵抗的责任田称为“救命田”。问题来了:既然包产到户不是主政中国以后才出现的现象,更不是自上而下“发明”或推行的一种土地制度,为什么要把农村包产到户看成伟大戏剧的第一慕?
答案要从包产到户本身寻找。“包产到户”的学名是“家庭承包责任制”(household contracted responsibility system)。在这套制度下,集体的土地分给农户,以农户承担一定的责任为前提。在开始的时候,农户的责任通常联系着“产量”——以相应土地面积的常年平均产量为基线,农户承诺将交多少给国家、多少给集体,以此交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很明白,这是一个“增加的产量归农民”的合约,对生产积极性的刺激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承包到户的土地,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它们还是公有的,只不过按照约定的条件交给农户使用而已。
农民和基层生产队发明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也证明了这套办法能够有效地增加产量、抵御。但是,农民和基层生产队并不能决定包产到户能不能得到的承认。这是苏式中央体制的一个派生物:任何经济组织、生产方式的变动,都被看成事关社会主义道和方向的大事、因而都必须由最高决定。在中国,从“驴腿的合作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人组成的超级人民,从要不要办集体食堂到可不可以由社员私养集体的母猪,一切皆由中央和中央定夺。可是,毛对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的办法抱有很深的成见。有记录说,虽然严重的也曾默许包产到户,但只要“权宜之计”产生了效果,经济情况有所改善,他老人家就一定高举和线斗争的大旗予以无情打击。在整个时代,包产到户屡起屡背。
自发的合约得不到法律承认和,对当事人的预期和行为就有不利的影响。我们看到,自发的包产到户固然可以让农民尝到增产和温饱的甜头,但此种好处究竟能不能持续?未来继续承包的条件有什么改变?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承包模式又可能被?——所有这些疑虑都影响着农户的生产和投资(农地和改良)决策。这是来自合约本身性质的一个实质性的困难:作为有待兑现的一组承诺,不稳定的预期无可避免地要增加合约的履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