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思想、职业、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每年开展在职培训。此项工作是每年的常规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培训内容应当围绕思想、职业、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四个方面展开。培训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集中培训、灵活培训,专题授课、案例讨论、现场观摩、网络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但本条明确了仲裁员每年均应当参加脱产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第(十五)条,各地可以探索远程在线培训、建立集中实训等培训模式,培训重心向基层倾斜。
仲裁员思想培训要以党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作为重点内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仲裁员队伍在正确方向的基础上坚想,增强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责任感和感。
职业培训的核心是培养仲裁员具有、廉洁、为民的准则,忠诚仲裁事业、仲裁、确保廉洁高效、仲裁为民、仲裁形象。仲裁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在本职工作和业务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仲裁形象和公信力。
业务能力培训主要包括提升仲裁员的法律综合素养、法律运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谢霆锋背后的故事调解沟通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内容。培训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作风建设培训主要培养仲裁员在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以人民为中心,维律权威,依案、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作风和形象。
为了适应调解仲裁法律政策更新快,新类型劳动人事争议不断涌现,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及时协调处理的新形势的需求,仲裁员培训工作取得实效,更好地满足仲裁员提升能力的要求,有必要对仲裁员年度培训的学习方式和学时进行。仲裁员年度培训应当脱产进行,脱产培训时间为每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有利于仲裁员必要的系统学习,补充和丰富知识,提解仲裁效能,更好地当事人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以仲裁委员会集中业务学习替代脱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