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欧盟为自己率先实施普惠制并且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普惠制而沾沾自喜,更为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惠制追加安排”和对最不发达国家实施“除军火外之一切”特殊的普惠制安排而自豪。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所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很难达到欧盟的特殊条件。这就意味着,欧盟的普惠制看似一块美味香甜的大蛋糕,而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很难品尝得到,只能是“画饼充饥”。
欧盟普惠制及其实质,并非只有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学界也不乏其人。最近,就有一位欧洲议会的议员在一次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欧盟经常炫耀其在全球范围内消除贫困的举措和贡献,其中之一就是其实施的普惠制及其。殊不知,发展中国家要享受到这些特殊的优惠待遇需要跨越多道法律门槛,即必须签署、批准和有效实施、、良治、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多达 27 项所谓的核心条约。发展中国家要完全满足欧盟的这些条件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对于这些条约,就连欧盟内部的一些国迄今也没有参加。这种连自己都没有做到而要求他人为之的举措是“另一种名目的殖义”( colonialism by another name) 。[17]
欧盟已连续 8 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则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中欧贸易的迅速发展,固然是多方面的积极因素促成的,但是,中国长期以来一直享受欧盟的普惠制待遇,这无不是一个重要的激励。如今,欧盟在全球经济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重压下,经济持续低迷,甚至出现负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欧盟出台普惠制,大幅度削减普惠制受益国数量和产品种类和范围。尽管欧盟号称是将普惠制重点转移到最需要的国家,实质上难免有变相实施贸易主义之嫌,对中国的经贸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所难免。可以预见,随着欧盟新的普惠制方案的实施,中国对欧出口的产品将愈来愈多地被在普惠制待遇之外,申请享受欧盟“普惠制追加”安排的资格或机会更是微乎其微。2012 年以来,欧盟还加大了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防御体系。如此看来,中欧贸易的下降势头在一定的时期内恐怕难以逆转。作为应对,中国应及时调整贸易战略,积极开拓新的出口市场,适当分散出口目的地,同时还应加强对欧盟的“两反一保”贸易防御体系的反制。
注释:
[1]See Decision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of 28 November 1979 entitled“Differential and more vourable treatment,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http:/ / www.wto.org / english / docs_e / legal_e / enabling1979_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