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欧盟普惠制追加安排的“脆弱国家”必须符合三项条件:其一是,候选国在 3 年执行期内没有被世界银行归类于高收入国家;其二是,该国按欧盟普惠制进口到欧盟最大的 5 类进口产品之价值超过了该受惠国按普惠制进口到欧盟总价值的 75%;其三,欧盟按照普惠制进口该国产品的价值不到欧盟普惠制覆盖的进口总价值的 1%。
( 三) 除军火外之一切安排
这是专门为最不发达国家制定的一种特殊安排。凡是欧盟普惠制受惠国中经联合国认可的最不发达国家都可以享受此等特殊待遇,目前共有 49 个发展中国家被列入其中。此等安排的特殊性就在于:这 49 个国家出口到欧盟的所有产品,除了武器和弹药之外,均免征关税。在实践中,这种特殊安排具有灵活性。当一个国家被联合国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中删除之后,该国随即就不再是欧盟特殊普惠制受益国。特殊普惠制安排有至少 3 年的过渡期,撤销和过渡期的决定均由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理事会有关普惠制条例的程序作出。
( 四) 普惠制的毕业机制
欧盟普惠制的毕业机制只适用于一般普惠制安排和普惠制追加安排,而对最不发达国家除军火外之一切安排( 特殊安排) 不受这一毕业机制的影响。当一个国家在欧盟市场 3 年执行期的表现超出欧盟设立的门槛( threshold) ,欧盟随即对该国启动毕业机制,即撤销该国的普惠制待遇或重新设置对该国的关税优惠。具体的计算依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简称为《“协调制度》)[7]中建立的“产品分类” ( Product Sections) 进行。
根据欧盟普惠制方案,受益国只有在相当广泛的产品范围内取得了持续性的竞争力并与其他国家出口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形成竞争力,从而不再需要普惠制来促进其对欧盟出口的情况下,欧盟才对该国启用毕业机制。建立这一机制的目的是确保普惠制用于那些最需要的国家,以增强它们通过参与国际贸易来带动其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机制下,当欧盟从一个普惠制受益国进口的某一产品分类在 3 年执行周期中超出所有享受欧盟普惠制进口待遇的相同产品的 15% ( 纺织品和服装的门槛为 12.5%) ,欧盟随即启动对该国的普惠制毕业机制。但是,如果一个普惠制受益国的任何产品分类对欧盟出口超过了该国所有享受欧盟普惠制进口价值的 50%,则该毕业机制不予适用。
( 五) 普惠制的临时撤销
欧盟普惠制的临时取消制度适用于一般普惠制安排和普惠制追加安排。对于一般普惠制受益国而言,欧盟临时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主要因素是,有关的受益国严重和系统性地违反上述、核心劳工、、良治、和可持续发展公约。其他一些因素还有:受益国实施了不公平贸易做法,或其海关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对于普惠制追加安排的受益国而言,欧盟临时取消优惠待遇的因素是,此等优惠的受益国的国家没有立法实施上述公约或该国未能有效地实施这些公约。普惠制临时取消的调查工作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它根据自己掌握的和相关国际组织提供的信息( 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等) 向欧盟理事会提交,后者作出是否临时取消普惠制待遇的决定。欧盟委员会在调查期间,如有必要,可以与有关的受益国就相关问题进行对话和沟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