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普惠制原产规则的修改
原产规则是普惠制实施过程中的核心要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欧盟的原产规则和认定程序颇为复杂,使得发展中国家实际上不能充分地享受欧盟的普惠制待遇。为了简化原产规则和程序,以便发展中国家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欧盟普惠制规则从而促使其产品更多的进入欧盟市场,同时,为了加强防范和控制欺诈,欧盟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发布了修改普惠制原产规则的新条例,[9]其中的原产确定规则部分于 2011 年 1 月 1日生效,程序规则部分预定 2017 年开始实施。
新的原产确定规则对于不同生产部门的具体特点,尤其是特殊的加工要求给予了适当的考虑。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生产的产品做出特殊的,从而允许它们能对更多的其领土上加工的产品主张原产,即使这些产品的原材料并非源于其领土。例如,如果尼泊尔公司生产某种塑料制品并出口到欧盟,即使该产品的成分中有 70% 源自该国之外,该产品仍然可以被欧盟认定为原产于该国。毫无疑问,这些特殊的原产规则更有利于扩大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贸易和促进其经济发展。
对于原产规则的证明的出具,新的程序规则强化了产品制造和出口商的责任。现行的原产证明制度的第三国权威机构出具证明,从 2017 年起将被直接通过电子系统登记的出口商的原产证明所替代。这些新的促使出口国的权威机构减少原产证明的繁琐程序,重新聚合其资源来应对涉及原产证明的欺诈和行为。[10]
三、欧盟普惠制的新近举措
鉴于欧债危机的持续发酵,全球新兴经济体的崛起,近年来,欧盟开始反思其现行的普惠制政策,并着手进行一系列的。继修改普惠制原产规则之后,2011 年 5 月 10 日,欧盟发布公告,正式提出整体普惠制的。该项是一项一揽子式的综合方案,由两项子组成:其一是将现行普惠制方案继续到 2013 年底,即所谓的“滚动方案”( rollover) 。据称,该“滚动方案”旨在避免出现像美国那样的普惠制中断情况( 美国曾因等待批准新的普惠制而造成普惠制政策实施的中断) ,同时便利于普惠制后选国提交普惠制追加安排的申请;其二是制定修改方案,即“审查方案”( review) ,并计划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滚动方案”随即得到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批准,并于 5 月份已公布。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新修方案确立了三项基本目标:( 1) 将普惠制集中于帮助真正需要的国家;( 2) 增强普惠制追加方案的实施,作为一种激励良治和可持续发展的举措;( 3) 促使普惠制的实施更具透明度、更加稳定和更具有可预见性。新修订的普惠制方案,使得欧盟现行的三种普惠制安排( 一般普惠制安排、普惠制追加安排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 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强化。概括起来,新方案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