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一般普惠制安排
根据现行的 10 年普惠制方案,一般安排覆盖 6,244 项税目,惠及 176 个发展中国家或领土,[6]涉及的产品分为非产品和产品两大类,其中非产品( 接近 3,200 种,略占覆盖产品一半以上) 享受零关税进入;产品( 主要涉及农产品、纺织品、服装、装饰品、地毯、鞋类) 享受比标准的最惠国待遇关税少 3.5个百分点的从价税或削减基于单项计算的 30% 税率。但是,对于纺织品和服装,削减比例是最惠国待遇从价税的 20%。
就覆盖的国家而言,在 3 年执行期内,凡是世界银行没有列为高收入的国家并且其出口还不够多样化,都属于一般安排下的关税优惠受益国。所谓,“出口不够多样化”是指一个国家按欧盟普惠制进口到欧盟最多的 5 类进口产品之价值超过了该受益国按普惠制进口到欧盟总价值的 75%。
( 二) 普惠制追加安排
普惠制追加安排覆盖 6,336 项关税税目,其中包括纺织品和服装、蔬菜产品和食品制成品,并为所谓的“脆弱国家”( vulnerable countries) 提供额外的、比标准普惠制国家更为优惠的待遇,其前提条件是这些国家必须批准和实施、核心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和良治等领域确立的国际标准,即欧盟理事会第 732/2008号条例附件三所列出的 16 项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及劳工公约和 11 项含有与良治原则的公约。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和劳工标准的公约分别是:( 1) 《和国际公约》;( 2) 《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 3) 《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4) 《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公约》;( 5) 《反对和其他、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6) 《儿童公约》;( 7)《防止和惩处种族罪公约》;( 8) 《关于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第 138 号) ;( 9) 《关于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 第 182 号) ;( 10) 《关于废止劳动公约》( 第 105 号) ;( 11) 《关于或强制劳动公约》( 第 29 号) ;( 12) 《关于男女同工同酬公约》( 第 100 号) ;( 13) 《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 111号) ;( 14) 《关于和组织权公约》( 第 87 号) ;( 15) 《关于适用组织和集体谈判权的原则公约》;( 16) 《和惩治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欧盟理事会第 732/2008 号条例附件三所列出的有关可持续发展、和良治原则的条约有:( 1)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议定书》;( 2) 《控制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3)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约》;( 4) 《濒危野生动植国际贸易公约》;( 5) 《生物多样性公约》;( 6)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7) 《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 8) 《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 1961 年) ;( 9) 《联合国品公约》( 1971 年) ;( 10) 《联合国非法贩运品和药物公约》( 1988年) ;( 11) 《联合国反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