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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债危机背景下欧盟普惠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1-03 12:10:50

      关键词: 普惠制/中欧贸易/欧盟/欧债危机

      内容提要: 在欧洲债务危机和世界经济发展缓慢的背景下,欧盟着手普惠制,出台了新的普惠制方案。措施简化了普惠制原产规则与认证程序,大大减少了一般普惠制安排的受益国数量,缩小了受益产品的种类和范围,强化了普惠制追加安排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除军火外之一切”特殊普惠制安排,增强了普惠制毕业机制。欧盟标榜其普惠制旨在使这一贸易优惠待遇给予最需要的国家,其实质难免有贸易之嫌和经贸之外的目的。欧盟普惠制无疑将影响中国对欧出口贸易,在一定的时期内中国对欧出口贸易的下降趋势势必难以逆转。

      一、普惠制:一种特殊的优惠贸易政策

      普遍优惠制度,简称为“普惠制”(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是联合国贸发会议 1964 年举行第一届会议期间,由 77 个发展中国家( 即“77 国集团”) 发起、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更加优惠的关税待遇。后经多次协商,联合国贸发会议于 1968 年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至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优惠关税或免除关税的决议》,从而标志着普惠制原则的正式确立。与之相伴而行的是,GATT 缔约国大会于 1964 年通过决议,增补 GATT 第四部分,题为“贸易与发展”,其核心是通过给予欠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优惠待遇,促进其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GATT 大会于 1971 年通过了一项为期 10 年的最惠国待遇豁免决议来实施普惠制。8 年后,GATT 于 1979 年通过“授权条款”,[1]从而使最惠国待遇豁免成为永久性。根据“授权条款”,发达缔约方( 现为 WTO 的发达) 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贸易安排或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的优惠贸易协定,成为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最大的例外。目前,共有 13 个国家( 集团) 的普惠制通知到联合国贸发会议,它们分别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欧盟、日本、、挪威、俄罗斯、、土耳其和美国。[2]

      然而,无论是联合国贸发会议,还是 GATT/WTO,都没有就如何实施普惠制制定具体规则或指南。因此,在实践中,作为施惠方的发达国家或集团采用的方式各不相同。当今,欧盟、美国和是普惠制的主要施惠方,它们对于享受普惠制待遇之产品的原产规则、种类和范围、准入标准等方面的条件和要求均不尽一致。例如,就产品的种类而言,有的国家给予了较为广泛的范围,而有的则限定在较窄的范围,通常将所谓的“产品”( sensitive products) 在外。普惠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的因素。例如,欧盟和美国都对农业实施扭曲市场的补贴计划,这种补贴计划无疑在客观上了最不发达国家农产品出口增长。它们还通过逐步提升关税或“毕业”( graduation) 政策和复杂的原产规则来普惠制的充分实施。此外,美国和欧盟将最不发达国家具有相对优势或竞争的特定产品排除在普惠制门槛之外。欧美等施惠方还对普惠制实行年度审查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普惠制的稳定性,这会导致投资者对未来的贸易利益产生不确定的感觉,从而影响他们做出继续投资的决断。综上所述,联合国贸发会议和 GATT/WTO 跟进的普惠制,对于促进增加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固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发达国家( 集团) 在施惠过程中设置的重重障碍,使得普惠制这个看起来和听起来都十分阳光和美好的计划在实践中大打折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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