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非经济贸易因素的考虑,有的发达国家从一开始实施普惠制就将特定的发展中国国家在外。例如,美国就一直认定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和意识形态的深层次原因,从未将中国列入受惠国之内。有的施惠方还中止或撤销特定国家的受惠国资格,例如,欧盟曾经撤销孟加拉国和中止缅甸享受其普惠制的资格;最近,鉴于缅甸政局的变化,欧盟又重新恢复缅甸的普惠制待遇。这些出于非经济和贸易的原因而撤销或终止特定的发展中国家甚至最不发达国家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做法,很难说没有贸发会议和 WTO 当初普惠制的旨和原则。
在发达国家( 集团) 中,欧盟是第一个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惠制的施惠方,其普惠制号称是迄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普惠制方案。[4]1971 年,开始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实施普惠制方案。起初,普惠制并非针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而是限于国的殖民地或海外领地。后来,随着全球范围内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和殖民体系的,普惠制的重心才逐步转向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其目标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转向更为广泛的可持续发展。1992 年,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背景下,欧盟的普惠制的目标定位更为综合和广泛,即旨在从促进受益国经济、社会、文化和变革进程。[5]
欧盟的普惠制每10 年调整一次,其中3 年为一个周期。2004 年10 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普惠制方案。2005 年 6 月 23 日,欧盟国批准了普惠制方案,决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普惠制,新的普惠制 10 年实施期是 2006 -2015 年。第一个实施周期( 2006 -2008 年) 是通过欧盟理事会第 980/2005 号条例确立的;第二个实施周期( 2009 - 2011 年) 是通过理事会第 732 /2008 号条例确立的;2012 年是现行 10 年期方案的第三个周期( 2012 -2014 年) 的起始年。
二、欧盟( 2006 -2015 年) 普惠制方案的特点
现行的 10 年方案( 2006 -2015 年) 是为了适应多边贸易体制正在发生变化的下而制定的。其中第一个执行周期( 2006 -2008 年) 是通过欧盟理事会第 980/2005 号条例确立的,第二个执行周期( 2009 -2011年) 是通过理事会第 732/2008 号条例确立的。现行的第三个执行周期( 2013 -2014 年) 由三种类型的安排组成:( 1) 一般方案( the general GSP) ,或称为“总体方案”( overall GSP Scheme) 或“标准方案”( Standard GSPScheme) ,即为 176 个发展中国家和领土自动提供贸易优惠待遇;( 2) 刺激可持续发展和良治特殊安排( Special Incentive Arrangement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Good Governance) ,简称为“普惠制追加安排”( the GSP + ) ,即为支持脆弱发展中国家批准和实施在这些领域相关的国际公约提供额外的优惠待遇;( 3) 除军火外之一切安排( the Everything But Arms Arrangement,EBA) ,即为所有的最不发达国家除军火之外的出口产品提供零关税待遇。但是,自 2011 年 5 月以来,欧盟着手对现行的普惠制进行,并计划于 2014 年开始实施后的新普惠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