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证人自身原因
(1)传统观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丘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已复礼”,重“人治”、轻“法治”,崇尚“无讼”。他的法律思想,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人物的继承、发展和改造,最终变成了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至今日,它还深刻地影响着我国广大民众的思想和言行。因此导致证人缺乏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证人的法制观念不强不愿出庭作证。虽然我国已进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广大民众法律意识仍比较淡薄,普遍缺乏崇尚法治、法律至上的思想,且多数民众都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观念,既使自己亲眼目睹整个案情,也往往瞻前顾后,或闪烁其辞,或谎称不知,更不愿当被告人面去当庭作证。
(3)碍于情面不愿出庭作证。民事案件处理的大多是处理的邻里纠纷、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此原、被告与证人之间大多是亲友、邻居、同事等关系,彼此关系都比较熟悉,碍于情面,怕出庭作证后影响今后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得罪其中一方。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证人出具给原告的书面证言是有利于原告的证词,出具给被告的书面证言中则是有利于被告的证词,使得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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