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我国《会计法》的不少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律规范。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律规范的行为,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四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等三种处分措施。目前我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为主,由审计、税务、证券、银行、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公司法》和《会计法》中也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从代理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企业法人的委托,向企业法人的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只有企业法人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企业法人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企业法人的责任。而且,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机制来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企业法人的、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现实中,会计人员一般会自觉地企业法人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会计造假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的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除《会计法》对会计违法的刑事责任作了一般外,我国《注册会计》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单位和会计人员因会计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企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金融诈骗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