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和提供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会计资料与通常所讲的会计信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会计信息通常仅指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会计资料比会计信息的内容更广泛,既包括以会计资料为载体所记录的内容,也包括会计资料载体的自身,如会计资料的种类、格式、记录要求等。
对会计资料质量特征的描述,修订后的《会计法》概括为“真实、完整”。也就是说,真实性、完整性,是法律对会计资料的质量要求。
它是指会计资料要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不能人为地扭曲、,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通过会计资料了解有关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它是指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的要求,该附的有关附件要齐全,有关手续要齐备,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地了解有关单位的整体情况。随着我国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越来越渗透到经济活动的许多领域,会计资料也越来越成为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进行宏观调控、改善经济管理、评价财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料和“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会计法》突出“规范会计行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不履行会计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根据《会计法》有关,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单有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会计监管部门。会计法律义务是产生会计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 在分析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时必须明确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义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主要是通过这两种基本职能的发挥而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会计法》第五条明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因此,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主要义务。
《会计法》了违计行为,有违计行为的存在,就必然有违法行为主体即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违法者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里使用责任一词,主要是想讨论哪些人应当对一个单位的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实践中,会计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但对其责任人却难以追究责任。究竟哪些人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会计法》必须作出明确。就现行会计法的看主要有这样几种:单位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如部门、注册会计师等)都是会计责任人,但如何区分这些责任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有必要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