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范文(关于法律论文的范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3-03-18 19:36:59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代表人或者法律、行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会计违法行为负当然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会计法》作出了明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理会计事项。从这些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是《会计法》没有明确单位负责人不履行这些职责的法律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法》明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 的登记工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更正、补充。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会计法》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该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会计法 ,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另一类是外部会计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因某种原因,出具虚假会计报告 ,作出违计行为,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使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必要的损失。因而外部会计机构也应当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会计法》明确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实施监督。同时明确,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由此可知,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承担监督不力的法律后果。至于其是否应当承担违计行为责任(主要指经其监督检查后仍发生的违法行为),《会计法》则没有。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的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的法律责任形式:①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③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