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和私募债券除外)及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和私募债券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对国债、地方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1、本基金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期间公开发售,共募集有效净认购资金人民币555,940,813.06元,折合为555,940,813.06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225,231,132.84份,C类基金份额330,709,680.22份)。根据《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188,229.24元在本基金成立后,折合为188,229.24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