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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科研伦理面面观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3-02-10 02:11:10

      “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

      爱因斯坦的这段话,勾勒出了因科技迅速发展而站在抉择“十字口”的人类的踌躇:善用科技,将推动人类文明进入“快车道”;恶用科技,则很可能为人类带来。

      正是因为充分认识到这一点,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不约而同地加大了对科研伦理的规范力度,旨在通过规约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方向,使之于人类。

      在美国职业伦理核心价值的指导下,美国以法律法规或政策指南等形式对科研人员的具体行为做出了。与此同时,包括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在内的一众机构,也都纷纷出台了自己的行为指南。

      以对待实验对象方面的伦理准则为例。1979年,当时的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根据《》和《宣言》中的伦理,发布了“参加科研的人体实验对象的原则和方针”《贝尔蒙报告》。报告不仅总结了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一般性准则尊重个人、以及,更对这些准则的实际应用做出了。

      比如,“(出于)对个人的尊重,要求受试者要在他们能力所及的程度上,有机会自己选择在他们身上什么是可以发生的,什么是不可以发生的”“道或地对待人体受试者,在上永远都是不正当的”“准则所提出的要求是,对研究受试者的挑选要通过的方法,并要得出的结果”等等。

      此外,《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研究行为指南》也对科研人员与人体实验对象之间做了明确的。例如,要求在试验开始前一般要按照科研机构的行为指南或规则编写书面的科研实验方案,对实验对象的“入选资格和保密性、需要收集的数据、数据存储、检索、统计分析与报告的机制,以及主副研究者身份的确认提供成文的”;科研活动中的材料如果是由他人取自患者或志愿者,使用此材料的研究人员有责任在采集材料时,遵守了知情同意和人类免受研究风险的原则等等。

      20世纪80年代,随着愈演愈烈的科研不端行为被频频,美国部门及科研机构认识到了促进负责任的科研行为的重要性,继而开展了一系列实践探索。

      探索的之一便是形成了层级分明的监管机制。最高层是由美国和设立的专门性管理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以及各部门或机构与半和非机构共同组成的监管机构,它们对其下各层级监管机制的健康、有序和高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间层是为应对科研不端而专门成立的监管机构,如科研建设办公室以及在各部门和机构中设立的监察长办公室;最后则是由大学、研究机构、医院、专业学会、协会以及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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