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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科研伦理面面观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3-02-10 02:11:10
    期刊等组成的基层监管机制。

      探索之二是健全了促进负责任的科研行为的法律体制。以1985年美国颁发的《健康研究附加法案》为标志,美国正式建立起了科研不端的公共监管制度。

      之后,由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在1999年10月提议、总统执行办公室签署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于2000年12月正式公告并生效,这也成为美国迄今为止效力最高、最权威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法规。

      此外,美国其他部门及科研机构、医院、大学也相继颁布了各自的规章和政策,继而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科研不端应对体系。比如美国人文学科基金会发布的《国家人文学科基金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国家科学基金会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等等。这一系列法规政策不仅对科研不端行为具有约束和惩治功能,更能够起到引导和规范科研行为的作用。

      实际上,除了这些直接针对科研不端制定的政策法规,美国还有一系列科学研究中具体行为的政策法规,它们涉及协调科研中各方的利益冲突、数据管理、研究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师生责任、同行评议与出版署名等各个方面。

      1980年,韩国医科大学首次开设医学伦理课程。之后,陆续有40多所大学相继开设了类似课程。但就当时的总体状况来说,韩国并没有设置相关的和审查机构,也没有颁布相应的政策方针,直到“黄禹锡事件”的爆发。

      2005年12月,经调查,首尔大学教授黄禹锡于2004和2005年发表于《科学》上的论文数据属于故意伪造,且存在非法获取卵子等伦理的行为。2006年年初,韩国决定取消黄禹锡“韩国最高科学家”的称号,并免去其担任的一切。

      可以说,这一事件成为韩国科研诚信系统建设的转折点。受“黄禹锡事件”的影响,韩国逐渐意识到只重视科研而忽视科研伦理的严重后果,于是开始着手构建科研诚信治理体系。

      2005 年,韩国正式实施《生命伦理法》,这也是该国第一部对胚胎干细胞和体外受精研究进行规范的法律。该法案明确人类克隆,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被允许。此外,法案还要求每个科研机构和大学都成立生物研究和生物技术相关的研究所,对遗传学、干细胞和胚胎的相关研究进行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法案还提出了六项基本原则,即不得侵的和价值,优先考虑研究对象的和利益;尊重研究对象的自主性,研究要在研究对象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对象的隐私权,对于可能被的个人隐私信息要保密,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有其他特别;充分考虑研究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应受到重视和特别;国际科研合作应确保符合生命伦理和安全,符合国际通用标准。截至2017年,该法案已经累计修订了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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