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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科研伦理面面观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3-02-10 02:11:10

      2007年,韩国教育部发布《科研伦理保障准则》;2015年,教育部对其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在原有的伪造、、剽窃、论文作者的不当标示、妨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以及严重超越学科领域的范围这六种类型的基础上,新增了“不正当的重复刊登”。

      其实,除了发布与完善相关法案与规范,韩国教育部和韩国研究基金会还共同成立了韩国大学科研伦理委员会,旨在王学兵和范冰冰通过建立大学间的跨学科合作,逐步完善大学间科研伦理的相关信息和知识的分享与合作体系,提高大学研究与发展的竞争力。

      如今,韩国大学科研伦理委员会已经覆盖了全国100多所高校,其每年会举办四期研讨会,交流有关科研伦理的信息和知识,探讨科研伦理政策的制定和科研伦理的宣传计划,实现大学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促进国家的科研伦理系统建设。

      通过10多年的不懈努力,如今韩国科研伦理建设取得了不小的。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201所四年制大学中有183所大学根据的科研伦理方针制定了相关规章或方针,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加中。

      在采取的众多科研伦理规范手段中,建立伦理委员会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伦理委员会往往被誉为“受试者权益的守门人”,它不仅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审查的执行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英国卫生部于2007年4月1日成立了“全国伦理研究服务体系”。在英国,专门负责伦理审查的机构叫做地区伦理委员会,目前全英共有10个这样的地区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内的研究进行伦理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涉及跨4个以上地区开展的多中心临床试验,那就需要多中心伦理委员会的介入,其专门负责对多地区临床试验进行伦理审查,以此提高审查效率,减少管理成本。

      卫生部是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其下设卫生部研究伦理委员会,对与卫生部相关的研究进行伦理审查。而由研究机构设立的研究伦理委员会(REBS)则负责对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批,监督正在进行的研究。

      伦理委员会的监管机构有两类:一是国家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下设的非组织,它掌管全国REBS的名单,对REBS的设立和运行负有监督责任。二是研究伦理委员会协会(CAREB)和机构间伦理研究咨询小组(PRE)。作为第三方监督,CAREB代表REBS的利益和立场,组织各类活动和研讨会促进其交流,并提供帮助;PRE则确保对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研究伦理委员会的期望和需求的响应,但不具备受理和作为认证机构的职能,不进行具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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