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进行了复核,认为报告中相关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线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20年4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期间。
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15号《关于准予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555,940,813.06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24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56,129,042.3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88,229.2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C类两种收费模式并存,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选择申购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但各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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