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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家说法】刘平:关于地方立法中法的编纂制度的应用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8-10 06:08:45

      法的编纂制度是中外古今立法制度中的共有传统,是一种带有共性的立法技术。法的编纂的主要目标,是统一同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立法的现状,地方立法中确有必要引入法的编纂制度。地方立法的编纂制度,可以在三个领域率先探索:其一,是由法的编纂代替法的简易修订行为,以大幅度减少立法成本;其二,对某一领域的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进行统一化的系统编纂;其三,可借鉴美国《城市章程》的,编纂《上海城市章程》等类似文本。

      法的编纂,是指有权的国家立法机关把散见于不同法律文本中属于同一部门或者同一类别的全部法律规范,从内容上按照一定原则对其进行整理、归类,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协调的法的体系的过程。“编纂”一词可作区分理解,“编”指代“整合”,即将现有的法律规范文件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纂”则是要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确立新的制度,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和时代发展的需要。法的编纂是实现法律的系统性、协调性的重要手段,是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法制健全的一个必要环节,更是体现一国法制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对完善法律体系和促进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提起法的编纂制度,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化编纂,如民、刑等,都是国家层面的法的编纂制度。那么,地方立法中,是不是可以运用法的编纂制度呢?从目前国内立界的研究来看,基本是一个空白。笔者的本篇论文,想就此课题提出一些个人的研究和想法。

      法的汇编又称为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其只是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并不改变文件的内容。因此,法的汇编不是一种立法行为。

      而法的编纂是一种具有立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有资格的,其在编纂过程中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能动性。所以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在目的、机构、性质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全部或者一定领域内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者是否需要加以修改或废止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方式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

      法的编纂与法的清理有相同之处,法的编纂也要分析现存的法哪些可以继续适用,哪些应当修改、补充、废止,也需要进行法的清理和利用法的清理结果。但两者又有着本质区别。法的编纂是一种立法行为,而法的清理只是为立法(修改或废止)提供客观依据;法的编纂所针对的对象是单个的法律文本,而法的清理往往是指向全部或者一类法律规范性文件;法的编纂是面向未来的法,法的清理是面对过去的法。所以两者不能等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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