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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家说法】刘平:关于地方立法中法的编纂制度的应用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8-10 06:08:45

      可以考证的是古罗马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这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查士丁尼在位期间编纂的一部综合性的法规范,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总论》和《查士丁尼新律》组合而成。公元528年,查士丁尼成为罗马帝国后的第二年,他就委任著名大特里波尼亚组成十人的查士丁尼编纂委员会,清理历代罗马所颁布的宪令,删除其中相矛盾的和过时的材料,其余则按年代顺序编排并标明颁布宪令的名字。经过两年编纂,共编出10卷,名为《查士丁尼》。公元534年,根据查士丁尼的新的立法,该作了修订,改为12卷。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又任命特里波尼亚领导由16位家组成的委员会,收集和审查了所有以往的家的著作,从中选择、节录和分门别类整理出有价值的学说,编纂出50卷《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凡是未被选入的著作和论点都被宣布无效。公元533年,为了便于人们学习和了解罗马法的基本原理,查士丁尼又命令特里波尼亚与西奥斐里和多罗西斯两位著名教授编写《查士丁尼总论》,被钦定为罗马私法教科书,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至公元565年,罗马家又将查士丁尼于30年内公布的180条新汇编成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公元12世纪,上述四部法规范被合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对后世尤其是近现代社会的法制建设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中国古代,从《秦律》到《唐律》,以至以后的法律形式,都是以律例的编撰、注释、修订为传统的。以《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的编纂为例,这是唐高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唐初法律制度基本沿袭隋朝,以隋《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武德律》。贞观元年(627年),唐太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画一”为原则,修订《武德律》,成就《贞观律》,确立了的风格和体系,是《唐律》的奠基。公元650年,唐高命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进行修律,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世称《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在永徽3年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41年10月经高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20卷,称为《永徽律疏》。该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律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之重,学者杨鸿烈在《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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