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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家说法】刘平:关于地方立法中法的编纂制度的应用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8-10 06:08:45

      其一,法的编纂可以是综合性的法律文本的集大全式的编纂,如《美国》;也可以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文本汇集,如《法国民》《美国联邦行典》。

      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生成于1949年,是在彻底废除立法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法律体系。在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了现代的新启程,目前形成了及其相关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行、社会法和诉讼及相关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目前具有法律编纂性质的仅有刑法和合同法。

      1997年刑法以1979年刑法为基础,整合了十七年间全国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和决定(单法),并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依照”“比照”1979年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附属刑法),改写为修订的刑法的具体条款。除此以外,还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时拟制定型、较为成熟的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稿和曾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草案,经修改整合后编入修订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此外还增设了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此次编纂了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作用的权威性,比较地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

      清末以降,中国民法经过百年探索,历经从无到有、跌宕起伏的进程,如今终成民事法律体系。“现阶段民法已进入编纂时代”。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是第二部具有法律编纂意义的。我国《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是一部法律同适用的规则,其他部分通常不再重复。在“总则”中设有“一般”专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等。“总则”中每一章同样遵循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编纂原则。“分则”中对典型合同类型再进行抽象,确立“标准”类型,作为其他典型合同的“一般规则”,即当其他同类典型合同没有特别时准予适用。这种“通过采用一般条款技术来概括表达某种一般性的共同规则”,正是潘德克顿式的编纂enoou技术。我国的合同其他多数法律一样,总体上普遍接受了法律规范的抽象编纂技术,并且达到了比较极端的程度,比如不断试图对不同层次“一般”的提炼、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模式的采用,以及不时采用教科书式的列举等。其编纂技术和形式对后续的编纂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但应该看到,目前法的编纂制度在我国已经化。在八十年代初,在现代刚刚起步时,法的编纂还出现在学界研究领域,在一些教科书和论文里还时有所见。而今天,在学和立的教材中,已很少看到相关内容。实践中,更是不再有所建树,甚至立法工作者很少有编纂这个法律概念。这种遗迹,还遗留在立法机构的职能中,在原法制办和现在的三定职能中,还可看到“编纂、清理相关立法”等表述,但实际工作中,都没有发生过编纂行为。2015年通过的《立法法》较2000年版本有较大修改,赋予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以回应地方日益增长的立法需求。在此基础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数量大幅增加,亟须对其进行系统化、条理化整合,即进行专业化的编纂。但《立法法》对法律法规编纂的仍处于缺位状态,作为规范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基本法,对于法律编纂这类创制性立法活动的“遗漏”直接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编纂主体不明、权限不清、标准不一,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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