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法经营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了非法经营罪的相关内容,其中一项就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根据《票据法》的,我国票据市场中的票据必须以真实交易为背景签发,使得票据从很大程度上说起到的就是支付结算功能。在这里最大的争议点就是票据贷产品所依附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起到了支付结算功能,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又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定义从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与众多涉及票据买卖的非法经营案例不同,在金银猫平台的银企众盈项目中,并没有采用票据贴现的方式来进行融资,在这里,票据并非直接作为借贷双方进行货币给付的结算工具,仅仅是双方借贷关系中的一个质押物;金银猫平台作为其中的信息中介平台,也没有成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因此,不应该认定平台的票据贷产品符合“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故非法经营罪并不成立。
四、监管
依照前文的分析,票据贷类产品的出现具有其商业合,对投融资双方及票据市场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其性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面对合理与的冲突,对此类票据理财产品的监管就应该从这两方面加以平衡,力求促进这一模式的良性发展。总的来说,由于票据贷类产品的借款过程中有银行承兑汇票这一措施,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的可能性较低;即便发生了损失的情况,借款额度通常较小,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额度也十分有限。因此,对此类产品的监管,可以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适度予以放松。
(一)一般制度
在金银猫平台的产品页面上可以很醒目地看到,平台将票据贷产品定性为P2B(Person to Business)模式,即个人对企业的一种借款模式,这与时下正火的P2P(Peer to Peer)模式较为类似。P2P模式是一种网络借贷模式,在我国存在很多变种,最典型的是信息中介模式,该种模式下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投资人和借款人通过平台获得信息后达成借贷关系,平台不担任任何和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违约,违约后果将由出借人自行承担。从这一方面来看,上述金银猫的P2B模式与信息中介模式的P2P是十分类似的,P2B其实可以看作P2P的一个衍生变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