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解密金银猫票据理财的商业模式与法律问题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9-26 16:39:48

      但是在上述各项验票流程中,不论是金银猫平台自身验票还是委托银行代为验票,投资人都无法获得书面的验票结果或针对票据的,《委托协议》中也有条款表明“质押票据的真实性、性、有效性等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假票的风险最终还是由投资人承担。而对于平台所称其投保的商业犯罪防护保险,投资人实际上并不能看到有关这一保险更为详细的信息,对保险中免责条款等事关理赔的重要条款更是无从知晓。在无法确认金银猫平台是否进行了严格的票据查验工作以及无法确认委托银行的查验结果的情况下,投资人所能倚仗的除了平台投保的商业险之外,大概就是平台为自身声誉而履行验票义务的自觉性了。一旦假票问题出现,平台可以通过《委托协议》中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如果也不符合商业保险的理赔条件,那么投资人只能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了。

      (二)质权相关问题

      在交易结构设计中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设定质权,可以说是票据贷产品设计的核心环节,巧妙地用质押这一形式代替传统票据流通中的贴现,以银行信用代替小企业信用作为投资的保障。因此,交易结构中的质权能否成立,将是这一创新设计的关键所在。关于质权设立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分析探讨。

      1、质权设立:交付vs背书

      根据金银猫平台所述,票据贷产品投融资双方在实质上形成的是以票据为质押的借贷关系。对于票据的质押问题,我国的《法》、《票据法》、《物权法》、《法司释》、《票据法司释》等都作出了相关的,但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与效力,尤其对设质背书的性质和效力,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法》第七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为,签订书面的票据质押合同并交付票据,没有设质背书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而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和相关司释的,要成立完整的票据质权,双方当事人除签订票据质押合同、交付票据外,还应当由出质人完成设质背书行为,否则票据质权不能成立。其实,在票据质押是否需要设质背书这一问题上,学界与实践中争议颇大,对这一冲突问题并无统一观点。

      在金银猫平台的产品中,我们最初在每个项目页面中所见到的票据照片是在项目募款之前扫描上传的,当时借款合同尚未完成,我们自然无法在票据中看到质押相关的背书字样。但是在《委托协议》中可以看到,受托人的一项义务即为“代为办理背书并记载已质押、不得转让字样”,也就是说在项目募款结束后,金银猫平台会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设质背书。可能由于背书完成后再一次扫描上传票据照片又会引起一番资金和时间的投入,成本太大,因此平台就没有向投资人披露票据后续质押的具体操作。尽管法律上对设质背书环节不明,但是金银猫平台还是完成了对票据的设质背书,规避了在这一环节可能产生的风险。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