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这种P2B模式票据理财产品的监管政策可以参考对P2P模式的监管,甚至可以直接将P2B纳入P2P的范围之中进行统一监管,很多制度也可以直接适用,例如业务模式与规模、设置牌照门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等。
(二)特殊制度
除了上述一般性监管规则之外,票据类理财产品与一般P2P产品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可以考虑在对P2P的监管规则中增加针对此类票据产品的特别规则。
正如前一部分内容所述,票据类理财产品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借款人可能进行的恶意挂失。除了在合同中对该种行为进行约定以违约责任进行约束之外,可以作为参考的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中关于存单挂失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也就是说,一旦存单进行了质押,融资方就无法对存单进行挂失了。在票据贷产品中,票据由借款企业交付金银猫平台进行质押操作,平台再将票据交予托管行托管,借款企业在质押期间并不持有票据,托管后的票据安全性也有托管行予以保障,因此可以考虑参考存单质押的,有关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出台相关,要求承兑行对质押期间借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不予受理,以投资人的利益免受借款人恶意挂失的影响。
五、结论
以金银猫平台的“银企众盈”为代表的票据类理财产品,确实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又一次创新,巧妙地利用了互联网平台,将票据这一种普通投资者难以接触到的理财工具变成全民皆可参与的投资工具。这一创新不仅为小微企业和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资金融通渠道,同时也激活了票据市场,尤其是小票市场。虽然从本质上说,这种被定义为P2B模式的票据贷类产品存在非法集资之嫌,但鉴于其在商业上的积极意义要远大于其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和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我们不必对这种创新产品太过严苛的监管要求。只要经营这类产品的网络平台以及产品的借款人达到一定标准要求,我们就可以以一种适度宽容的心态微笑接纳票据类理财产品带给市场的新活力。(来源:互联网金融与法律;文/宋彦珺;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延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