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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中国股权众筹的豁免与法律构建?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9-06 17:37:37

      (6)投资基金的运用。投资者参与众筹投资,可以想见其更多是一种投资冒险,具有小赌怡情的性质,多数投资者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对发行人进行风险评估、调查研究,因此,即使法律上对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已经简化,多数投资者仍然不会有兴趣和能力去阅读消化此类信息,更可能被新奇的概念或者口号所吸引,往往落入欺诈的陷阱。因此,应当鼓励各种投资基金介入众筹投资,作为众筹投资的中介,吸收投资者的资金用于众筹投资。美国JOBS法案中明令众筹网站提供投资咨询和投资基金服务,受到了学者的。中国实践中,汇等众筹网站通过领投人制度在实践中可能起到投资基金的作用。在这种领投人制度中,领投人作为GP,跟投人作为LP,共同组建成有限合伙企业,购买发行人企业的股权。虽然其目的更多可能是为了满足私募实践的需求,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投资基金的作用。可以考虑在未来制度设计中进一步细化。

      四、结论

      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互联网时代开始兴起。但在传统证券法框架下,只能通过私募的方式开展,其多人小额的特征没有得到完全展现。以美国JOBS法案为代表,证券法也开始回应股权众筹的金融创新需求,设置了股权众筹豁免规则,正的股权众筹开创了途径。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改,也需要考虑股权众筹这种新兴事物,设置符合中国实践需求的股权众筹豁免模式。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思和,以供立法者参考。(来源:中国资本联盟;文/彭冰;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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