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众筹兴起的主要市场在和欧盟。2012年,全球众筹市场规模达到28亿美元,其中众筹市场规模达16亿美元,年增长105%,欧盟众筹市场达到9.45亿美元,年增长65%。[2]而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到2025年,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将达到300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市场规模也将达到960亿美元,其中500亿美元在中国。
从理论上分析,从处募集资金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能够通过向传递集资信息;2、能够取得对集资者的信任;3、能够方便的缴付和收回资金。在前互联网时代,、和电视等的出现使得1的成本大幅度降低,但2和3的成本仍然很高。证券法不得不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严厉的欺诈责任来便利信任的建立,实践中还需要通过保荐和承销制度来2和3的实现。
但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使得1和3的成本大幅度降低(3是因为出现了网络支付),而且在2方面也可能有所进步,即所谓“集体的智慧”(wisdom of crowd),因此才会出现众筹在互联网时代的兴起。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技术,便利了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这不仅便利了集资者向传递信息,而且也便利了就集资信息展开讨论。正是这种网络的性,使得分布广泛的投资者可以传递其自身拥有的私有信息,使得欺诈被发现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4]因此,从现有的众筹网站来看,虽然迟延履行的情况屡有发生,但欺诈确实数量较少。
不过,相对于传统证券公开发行中保荐人、承销商和各类专业人士的背书,发行人能够在网络上建立的信任毕竟有限,募集资金的额度也会受到,股权众筹因此更适合于小额融资。而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在利用传统直接融资渠道上存在种种困难,也迫切需要寻找更为便利的融资方式,众筹的出现恰好符合了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众筹可能成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筹资资金的一条新渠道。
二、现行法框架下的股权众筹
有了互联网技术支持,众筹似乎可以在新时代成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融资的一条新渠道,然而在现行法下如何开展众筹,却困难重重。
1、现行法下对股票公开发行的规制
现行《证券法》第10条第一款明确:“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律、行规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该条是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总,明确确立了证券公开发行必须经过核准的要求。在这一下,证券发行人如果希望豁免复杂、不确定的核准程序,只能通过被界定为“非公开发行”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