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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中国股权众筹的豁免与法律构建?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9-06 17:37:37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互联网时代开始兴起。但在传统证券法框架下,只能通过私募的方式开展,其多人小额的特征没有得到完全展现。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改,需要考虑股权众筹这种新兴事物,设置符合中国实践需求的股权众筹豁免模式。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思和,供立法者参考。

      【关键词】股权众筹豁免公开发行 证券法

      众筹(crowdfunding)是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自古以来就存在。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众筹现在可以克服成本高昂的门槛,有了普遍适用的可能性。但对于向筹集资金,法律一向予以特别规制。对于以未来收益诱使投资的行为,《证券法》了严格的核准制度,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众筹的法律结构,是立法者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众筹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捐赠型众筹、预购型众筹(回报型众筹)、借贷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为方便起见,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其中捐赠型众筹一般由慈善法管辖。预购型众筹以预付货款购买产品为模式汇集资金,或者在回报型众筹中,虽未明确为产品预购,但付款人乐见项目成功,自己也贡献其中,例如在电影或者视频中列名其上,在这两种众筹模式中,提供资金的都不以获得未来投资回报为目的提供资金,其目的在于项目成功、获得产品消费,因此,都不具有投资性,不属于证券法管辖,只能由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借贷型众筹中投资者以借贷形式提供资金,目的是获得利息回报;股权众筹中,投资者更是直接以股权作为投资形式,希望未来能够获得股权的增值。这两种众筹模式中,资金提供者都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提供资金,在理论上都属于证券法的管辖范围。不过,由于借贷型众筹的典型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在中国变型,多数从纯粹信息中介为信用中介,甚至进行了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将其纳入金融中介机构范畴监管更为合理。[1]因此,本文主要研究股权众筹的法律构建问题。

      虽然法律上障碍重重,但股权众筹已经在中国有所发展。本文首先研究股权众筹在互联网时代兴起的原因,其优势和问题所在(第一部分);然后讨论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如何构建股权众筹的模式(第二部分);最后讨论,如何在修改《证券法》时设置股权众筹的豁免规则,有效地构建股权众筹的法律框架。

      一、众筹在互联网时代的兴起

      如果把众筹理解为是向筹集资金,则众筹显然并非新生事物。向募集资金以从事某些项目自古就有,只是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极大降低了集资者和之间的信息传递和资金支付的成本,才使得众筹在网络时代成为一种可行的集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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