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置了投资限额之后,如何实现对发行人筹资金额和投资人投资总额的也是一个问题。理论上,众筹应当通过众筹网站开展,这些工作可以交给众筹网站来完成。美国JOBS法案就是这么的。但考虑到可能存在多个众筹网站,发行人和投资者都可能不止在一个众筹网站上筹资和投资,这些众筹网站之间的信息共享就变得非常重要。
(2)的信息交流:在多人小额的投资结构下,可以想象每个投资者因为投资额度不大,而展现出所谓“的冷漠”,对发行人的信息筛选和都可能存在集体行动的困难。但在web2.0的时代,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信息交流成本大幅度降低,因此,每个投资者完全可能分享其拥有的对发行人的私人信息,这些信息的频繁交流和汇集,就可能构成“集体的智慧”。[7]种种公开的信息交流,以性为特征,主要可能发生在展现众筹项目的众筹网站上。因此,在立法上应当要求众筹网站必须讨论区,促进和鼓励投资者在讨论区公开交流和讨论相关信息。
3、在中国如何设计股权众筹豁免
中国现行《证券法》只了非公开发行豁免,并未给股权众筹留下空间,幸好2014年全国财经委已经启动了《证券法》修改程序,预计在2015年能够完成修改,在此时讨论如何在中国设计股权众筹豁免,正好恰逢其时。
在修改《证券法》时,可以考虑加入两个豁免,一个是小额豁免,一个是众筹豁免。在设计者两个豁免时,有几个因素需要考虑:
(1)金额。无论是小额豁免还是众筹豁免,都涉及如何确定豁免的最高金额,包括发行人的筹资限额和投资者的投资限额。但何种金额较为合适,恐怕需要进行一些调研,才能确定比较合适的金额,包括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的一般资金需求,以及社会收入水平和结构,众筹豁免的目的是鼓励中产阶级加入高风险投资,实现金融化。
(2)信息披露。豁免核准或者注册,并不意味着发行人可以不披露任何信息,而是需要披露简化的信息。
在美国证券型的小额豁免规则《条例A》中,对小额豁免中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明确的,尽管也有,但一般认为其简化的信息披露要求还是在投资者和企业融资便利之间的达成了微妙的平衡。
对于众筹豁免,美国JOBS法案中则除了基本信息外,还根据发行金额不同,对财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目标发行总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发行人只需要提供最近一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以及经发行人的高管确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发行人财务报告;目标发行总额在10美元至50万美元之间的,发行人则需要提供由于发行人的公共会计师依法制作的财务报表;如果目标发行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发行人则需要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