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中国现行法下,股权众筹就只能走私募的道才能化。理论上来说,的私募发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股东必须为特定对象;2、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在实践中,股东人数比较好控制,困难的是如何确定只向特定对象发行。理论上说特定对象的确定有上述3种标准,但在商业实践中可以广泛使用的只有第3个财富标准,问题在于:中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立法什么样的财富标准是合适的划分特定对象俗称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只能自己揣摩;并且因为中国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很难确定某个投资者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的财富标准。因此,实践中往往通过采取最低购买金额的方法来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这就使得投资者的财富状况与购买能力之间出现一定的差异。
具体到中国的股权众筹实践来说,以汇为代表的股权众筹都对参与者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据称:汇采取会员制,对投资者进行审核,没有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被参与,每个投资者的资金量必须达到一定的准入门槛,每个项目参与的投资者人数也严格,以免超过人数。
三、股权众筹豁免
在现行法严格的限定下,股权众筹的化只能走私募之,这显然了众筹向筹资的本意,也难以体现众筹多人小额的优势。实际上,除了其他国家已经采用的小额豁免之外,股权众筹多人小额的特点,也使得人们重新思考是否需要为股权众筹设置一个单独的豁免制度。2012年美国颁布的《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法案),第三章就明确了众筹豁免制度。[6]目前中国《证券法》正在修订过程中,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设置股权众筹豁免,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1、多人小额的意义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在投资者和便利企业融资。但这是两个既相互促进也相互冲突的目标。从相互促进角度来看,投资者在得到足够的情况下,会提高投资意愿,企业融资也会相对容易。但投资者往往会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当企业觉得融资的成本和收益不能匹配时,企业就会放弃证券融资方式,转而选择其他融资途径,投资者因此也就了投资机会。因此,任何国家的证券法都是在投资者和便利企业融资之间达成某种微妙的平衡,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证券发行豁免制度就是在成本收益方面不断平衡的结果。就投资者来说,立法者主要关心三件事:(1)信息的获得;(2)欺诈;(3)公共性损害。对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来说,其中信息的获得较为困难,因为要求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详细的信息成本巨大,而且往往也很难获得;欺诈的事前避免很困难,只能靠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公共性损害则因为融资规模小而并不突出。因此,小额豁免主要靠简化信息披露要求来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