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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中国股权众筹的豁免与法律构建?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9-06 17:37:37

      众筹则提供了另一种思。试想一下:每天我们坐地铁时,几乎都会遇到乞讨者,尽管我们知道其可怜样可能是装扮出来的,作为职业乞丐,其收入甚至高过我们这些白领,但我们仍然可能施舍一两块钱给他。为什么我们心甘情愿上当?因为一两块钱对于我们来说,只是小钱,被骗也不会损失什么,但万一帮助了真的可怜人,就收益巨大。众筹在本质上也是这个思:多人小额,可以聚集起一笔较大的资金,用于创业和项目开发,对提供资金的一方来说,小额投资即使全部损失了,也并不会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但一旦成功,则可能带来巨大的收益。“小赌怡情”,众筹其实是为普通提供了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机会。

      传统证券法思下,出于投资者的目的,这种高风险投资机会被保留给合格投资者,是高收入人群的专利,普通投资者不允许介入。而且在前互联网社会中,向募集小额资金,对于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来说也成本巨大,得不偿失,很少有人愿意做这种尝试。因此VC、PE的暴富才会盛行一时。但互联网技术通过降低信息传递成本和资金支付成本,大幅度降低了多人小额集资的成本,众筹因此被称为打开了中产阶级高风险投资的门槛,可能成为“金融化”的。

      在众筹模式下,当投资者投资的额度被严格控制在一定限额以下时,其面临的风险也就受到了严格控制,并且基于的特性,其要求的信息披露水平也不用那么详尽,发行人的成本因此可以大幅度降低。但传统证券法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这一问题,小额豁免主要考虑的是发行人的筹资额度,没有从投资者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私募豁免则主要从投资者的财富水平来考虑,认为富人能够承担较高水平的损失,而没有考虑到中产阶级的小额投资也可以降低风险。

      因此,证券法有必要设立一个特殊的众筹豁免规则,为多人小额提供一种新的豁免规则。

      2、众筹豁免的特性

      众筹不但具有多人小额的特征,互联网还通过大幅度降低信息交流成本,为“集体的智慧”提供了可能性。后者往往容易被立法者所忽略。美国JOBS法案颁布后,明确了众筹豁免规则,但学界却一片之声,主要原因就是立法者仍然传统证券法思,虽然强调了多人小额的众筹特征,却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性。

      设计众筹豁免,有两个关键因素要注意:

      (1)体现多人小额的特性:与众筹带来的风险相适应,众筹豁免中对于参与投资者的每年投资额度应当有所,美国JOBS法案同时对筹资金额和投资者个人参与众筹的总投资额进行,是个可以考虑的思。美国JOBS法案发行人每12个月在众筹豁免中的筹资额是100万美元,同时对投资者参与众筹投资的总额也进行: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10万美元为限,低于10万美元的,其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的5%,以高者为准;高于10万美元的,则允许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投资的总额是10%,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存在的问题是:发行人为了避免与众多投资者联系的麻烦,也许会限定最低投资额,从而投资者的人数。中国的汇等众筹网站,则采用了将投资者汇集为有限合伙企业,然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发行人,这样在发行人处就只有该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为股东。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但带来了投资者和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利弊到底如何,还值得进一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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