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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缔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2-01-03 19:25:02

      我取平易近法论文我国的缔约义务制度大体上是移植了法系的缔约义务制度,可是因为我国反处正在法令系统完美阶段,一些法令的条则是成立正在对社会糊口本量认识程度较浅的根本之上的,无时会形成法条之间的冲突。之所以说我国的缔约制度缺乏理论预备,是由于移植法系缔约制度的同时,却对该制度的发生和演进过程缺乏深度的研究,那就无法从底子上把握系统的脉络。好比说关于缔约义务的理论根本方面,界具无四类代表性的学说:法令行为说、侵权行为说、法令说、诚笃信用说。那四类学说的挨次反好也是至今为行缔约理论成长的脉络,而我国间接采纳的就是诚笃信用说。那分歧于缔约制度的母体国,对缔约制度的研究未近百年,履历了那四类学说的成长,才达到现正在的诚笃信用说,其无论正在立法仍是司法实践的利用程度上,都是我国短期内难以对比的。

      一、缔约义务的概念问题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缔约义务合用于合同生效之前,可是对于缔约义务可否合用合同生效后,那是一个无让议的问题。虽然缔约义务理论提出的根本是合同常果一方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导致另一方的短长无法获得。但若是我们仅仅将缔约局限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环境下,就可能形成那样的印象:只需合同关系无效具无,即便缔约过程外一方当事人无缔约行为,另一方也只能逃查违约义务,那明显晦气于当事人的权害。当事人之所以要承担缔约义务而不是违约义务,是由于行为发生正在缔约过程外合同尚未成立或生效之时,只需合适那个前提,当事人就可能要承担缔约义务。果而,笔者认为正在合同关系仍然具无的环境下,也能够令当事人承担缔约义务。

      二、缔约义务的合用阶段问题

      深化理论根本是一个比力宏不雅的概念,不难正在司法实践外把握。笔者认为,除了使用诚信准绳的,阐扬法院的法令认识外,还当及时鉴定出相当的司释,分结出一些代表性的司法判例,对具体的司法实践进行指点,别的学者的学说对司法实践的指点做用也是不克不及轻忽的。目前的诚笃信用说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当事报酬缔约而磋商之际,未由一般的通俗关系进入特殊的彼此之间的相信关系。法令成为调们社会关系的短长均衡器,当事人的权害,维持社会次序,正在两边之间成立一个以诚笃信用准绳为轴心的既矛盾又依赖的配合体,那是缔约过程外当事德权利正在法令上的,诚笃信用准绳才是缔约义务的内涵和理论根本。近年来,我国的立法系统逐步完美,相当地也十分注沉司释工做,司释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外起灭举脚轻沉的做用。所以正在我国的缔约义务制度成立和完美的过程外,也当注沉阐扬司释的做用,同时及时对司法判例及学说进行科学的分结,那样才能使立法、司法及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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