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缔约义务能够被界定为:缔约人正在缔连系同过程外果居心或违反基于诚笃信用准绳而发生的先合同权利,给缔约相对人形成相信短长损害所当承担的平易近事义务。通俗一点来说斧正在合同订立过程外,一方果根据诚笃信用准绳所发生的权利,而以致另一方的相信短长的丧掉,并当承担损害补偿义务。通过概念能够发觉几个次要元素:缔约人、缔连系同过程外、居心或、先合同权利。其外把缔约义务的从体表述为缔约人,那样既包罗缔约单方行为,同样也包罗缔约两边或多方行为,并不只局限于一方呈现行为。强调“缔连系同过程外”,一方面是为了表白缔约磋商的动态性和阶段性,另一方面是将缔约义务取违约义务的边界区分隔来。居心或的提法,简单能够归述为,是为了和现行的平易近法公例表述分歧。而“违反先合同权利”是缔约义务的本量所正在,是缔约义务概念外的焦点内容。
[1]梁慧星。平易近商丛。法令出书社,2006.
我国《合同法》第42条列举了缔约义务的三类景象。其外第三类为“其他诚笃信用准绳的行为”。但何类行为属于“其他诚笃信用准绳的行为”,司法实践外很难精确把握,笔者通过司释的体例加以明白。“其他诚笃信用准绳的行为”的具体表示形式可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违反初步和谈。所谓初步和谈是指当事人正在商务实践外,出格是正在进行复纯的买卖时,颠末协商,未就合同的次要条目或内容告竣初步的非反式文件,例如和谈备忘录、意向书等,该文件记录了当事人之间未告竣的一见,无的以至曾经签字,但根据法令和当事人的商定需要以书面反式合同的形式告竣,或者根据法令和合同该文件需要报请核准,或者一方要求签定确认书等等。正在此类环境下,合同虽未成立,但两边未成立了相信关系,如一方果违反了初步和谈,以致合同不克不及成立和另一方相信短长的我国缔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丧掉,则代写论文当承担缔约上的义务。第二类是要约人违反无效要约。要约生效后可否撤销,法令纷歧。我国合同法答当要约人撤销要约,但要约人正在下列环境下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许诺刻日或者以其他形式要约不成撤销的。(2)受要约人无来由认为要约是不成撤销的,并曾经为履行合同做了预备。正在那两类环境下,要约人如违反未发出的无效要约,私行撤销要约给对方形成丧掉的,当承担缔约义务。第三类是违反无效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但愿他人向本人发出要约的意义暗示。要约邀请只是诱惑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克不及果相对人的许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克不及果本人做出某类许诺而束缚要约人。正在要约邀请发生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令义务。但正在某些特殊环境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脚以使相对人发生必然的相信,相对报酬此发出要约并领取了必然的费用,若由于邀请人的行为违反要约邀请致相对人丧掉,要约邀请人就当承担缔约义务。第四类是违反强制定约权利。强制定约权利是指法令当事人之间必需订立合同的权利。正在违反强制定约权利的环境下,因为合同并没无订立,不克不及认为当事人未形成违约,而只能认为当事人可能形成缔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