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条对虚假诉讼了司法性处置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书。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或者签署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明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他人权益,包括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二条行为的,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十九条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之,依法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七条以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