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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师律师事务所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实务型案例分析论文征集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3-24 06:56:23

      首先,应当向律师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进行重点关注,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管,防止出现其他虚假诉讼的风险;其次,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依照《律》有关予以,从严处理;再次,还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予以从重罚款、;最后,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任何律师应当恪守职业约束与执业纪律,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和尝试,同时不断提高虚假诉讼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指导帮助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诉讼,组织并终结虚假诉讼,好当事人的权益。

      “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摧毁对法律的信任,也就摧毁了的基础。”是公平的代言人,要严格按照《法》和法院内部制度规范审判行为,防止出现偏私审判。虚假诉讼是对司法这一公的公然挑战,虚假诉讼的直接对象是,通过使陷入错误判断来实现其非法目的。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和其他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核实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不仅要了解掌握纠纷事实,还要对诉讼标的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

      如果参与了虚假诉讼,应当依照《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予以从中处理。此外,还要根据虚假诉讼的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审查是否构成犯罪,如枉法裁等。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法律予以从重处罚。从而从司法自身层面杜绝因参与虚假诉讼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总之,面对虚假诉讼,绝不能是始作俑者,而应当是终结者。

      需要注意的是,对而言,如果其善意地、无重大地履行职责,其责任应当具有豁免权。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除非履行职责确有恶意,或者明知当事人恶意而,其履行职责不应被追究,更不能动辄以玩忽职守罪对提起刑事追诉。尽管这些观点与我们所实施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大相径庭,但应当看到,在审判程序中之所以虚假诉讼很难被发现,与我们采取的法院被动式诉讼规则、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扩张密切相关。我们应当从更深层次的制度构建入手,解决困扰司法的虚假诉讼,而不是只会考虑如何对追责。相反,国家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法业保障体系建设,以切实回应司法的总体目标要求。

      狭义的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或当事人与案外人相互,通过伪造、,虚构证言等方式获得相应裁判,以此得到非法利益;广义的虚假诉讼即恶意诉讼,一方面包括了狭义的虚假诉讼,另一方面是指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法律关系,一方为获取利益而恶意诉讼或者当事人之间虽存在有效的法律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为不执行裁判结果而诉讼如管辖、执行,实现拖延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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