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本案中,曲某为欧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某是特来为公司的原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某与曲某系夫妻关系,说明欧贝公司与特来为公司由夫妻二人控制。同时,欧贝公司股东兼代表人某等人,与特来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代表人姜某等共同投资设立上海特来为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说明欧贝公司与特来为公司之间、前述两公司与涉案相关公司之间均存在关联关系。
欧贝公司与特来为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人员混同的问题。有,欧贝公司、特来为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未进行严格区分,他们均服从王某、曲某夫妻的指挥,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随时转换为不同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
欧贝公司要求特来为公司债务的请求,其及提交的之间存在诸多无法消除的矛盾,且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行为常理,表现如下方面: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从借款时间上看,前后矛盾;从借款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从资金往来情况看,欧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合同约定相悖;从执行上来看,也存在常理的现象。对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欧贝公司与特来为公司均未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见,欧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特来为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从欧贝公司与特来为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之间随意转款、款项用途随意填写的事实,结合其他,最高确信,该案债权系欧贝公司截取两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同时,结合欧贝公司和特来为公司对谢某及其他债权人与特来为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知,以及欧贝公司与特来为公司人员混同、银行账户同为王某、曲某夫妻控制的事实,欧贝公司与特来为公司构成恶意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此,明教授认为,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这虽属法律原则而不能直接适用,但这种是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虚假诉讼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在民法领域其完全可归为侵权责任领域,适用“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