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再审后,法院查明,王某、曲某夫妻对特来为公司、欧贝公司、汉黄公司具有完全控制权,据此认定欧贝公司与特来为公司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欧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出认定。
欧贝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提起上诉。最高院发现了本案存在重大疑点和不符合常理的庭审现象,非常重视。调取了欧贝公司、特来为公司以及两公司的共同关联公司汉黄公司等几个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工商档案等,又查明了大量新的事实,包括关于欧贝公司和特来为公司之间关系及资金往来等情况。发现欧贝公司与特来为公司均由王某和曲某其夫妻二人控制,且两个公司的高管和普通员工存在混同;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存在双方或多方账户循环转款等问题的事实,最终认定欧贝公司和特来为公司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为虚假诉讼案,依法判决对欧贝公司和特来为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除了对关联关系作出界定和判断外,《公司法》还明确了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关联交易给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对关联关系作了详细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金融机构除外)。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同为第三方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