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其第十增加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以法条的形式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法的地位。宋朝武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促进诉讼进行的义务;以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诉讼上权能的等。尽管法律以条文的形式了当事人的诚信义务,但囿于经济利益的,许多人倾向于利用虚假诉讼的外衣其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对此,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面上对其作出了明确。其中该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条对虚假诉讼了司法性处置措施。
从上述新《民事诉讼法》,不难看出,这两条还对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了附属刑法的。虽然这两条并未直接指明构成犯罪后所应当适用的条款,但是附属刑法作为连接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纽带,指明了刑法之中必然应当存有与之对应的刑罚规范。为了社会诚信,树立正确的民事诉讼观,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有效衔接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后增加一条,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犯罪化。
新《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从重处罚。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一样,应当遵守基本的法律和法律职业操守,《律》对此有。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运用专业技术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代理。一旦律师参与策划或者亲自办理虚假诉讼,对于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治理的难度必然剧增,危害无穷。
实务中,有的律师被当事人提供的伪造材料、恶意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当事人会谈、搜集,已经发现该案系虚假诉讼,但受利益驱动仍然违规进行诉讼代理;也有个别律师是在巨额利益的引诱致惑下,或在当事人的下,直接导演、出谋划策、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亲自上阵进行虚假诉讼代理活动。尽管这属于极个别现象,但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律师行业的客观评价,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外部形象。因此,对于操控、制造、、帮助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