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论文:“招财宝”商业模式及法律风险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02 23:44:06

      四、结语

      “招财宝”是阿里集团继“余额宝”后的又一大创新,“变现”和“预约”是其两大核心亮点,这将是“招财宝”发展的强大动力。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招财宝”整体上来说是一个创新的理财平台,但在一些细节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加以适当修改的话,“招财宝”不失为一个高效的理财平台。“招财宝”CEO曾公开表示“招财宝”的目标是一万亿,究竟能否实现这一目标以及何时能够实现,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刊于《互联网金融与法律》第9期,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办,感谢尹春总)

      [1]参见“招财宝”主页:,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2]以上数据的观测和统计结果截止于2014年9月29日。

      [3]高翔:“招财宝只做投融资撮合平台投资人可申请变现”,/news/sns_jr/201408/3153483.htm,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4]参见招财宝主页:,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5]林建荣:“招财宝期限团购或纳入类P2P监管”,《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8月26日第B01版。

      [6]资料来源:,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7]冯一萌:“招财宝:理财接盘侠”,《IT经济世界》2014年9月5日第395期。

      [8]彭惠新:“招财宝:的投融资平台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CEO袁雷鸣”,《中国信用卡》2014年09期。

      [9]彭惠新:“招财宝:的投融资平台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CEO袁雷鸣”,《中国信用卡》2014年09期。

      [10]冯一萌:“招财宝:理财接盘侠”,《IT经济世界》2014年9月5日第395期。

      [11]曹乘瑜:“招财宝出新招定期产品随时提现”,fund.sohu.com/20140826/n403773351_1.shtml,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12]彭惠新:“招财宝:的投融资平台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CEO袁雷鸣”,《中国信用卡》2014年09期。

      [13]高翔:“招财宝只做投融资撮合平台投资人可申请变现”,news.cnstock.com/news/sns_jr/201408/3153483.htm,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14]谢常红:“关于普通债权质押的法律思考从一则借款纠纷案谈起”,《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

      [15]参见徐卫东、陈泽桐:“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当代》2006年03期。

      [16]参见张彬:“互联网保险监管问题研究兼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稿”,《互联网金融与法律》2014年6月第4期,第10-13页。

      [17]参见朱侃:“聚焦互联网平台基金销售监管缺位”,《互联网金融与法律》2014年7月第五期,第5-6页。(来源:互联网金融;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