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招财宝”是阿里集团继“余额宝”后的又一大创新,“变现”和“预约”是其两大核心亮点,这将是“招财宝”发展的强大动力。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招财宝”整体上来说是一个创新的理财平台,但在一些细节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加以适当修改的话,“招财宝”不失为一个高效的理财平台。“招财宝”CEO曾公开表示“招财宝”的目标是一万亿,究竟能否实现这一目标以及何时能够实现,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刊于《互联网金融与法律》第9期,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办,感谢尹春总)
[1]参见“招财宝”主页:,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2]以上数据的观测和统计结果截止于2014年9月29日。
[3]高翔:“招财宝只做投融资撮合平台投资人可申请变现”,/news/sns_jr/201408/3153483.htm,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4]参见招财宝主页:,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5]林建荣:“招财宝期限团购或纳入类P2P监管”,《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8月26日第B01版。
[6]资料来源:,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7]冯一萌:“招财宝:理财接盘侠”,《IT经济世界》2014年9月5日第395期。
[8]彭惠新:“招财宝:的投融资平台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CEO袁雷鸣”,《中国信用卡》2014年09期。
[9]彭惠新:“招财宝:的投融资平台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CEO袁雷鸣”,《中国信用卡》2014年09期。
[10]冯一萌:“招财宝:理财接盘侠”,《IT经济世界》2014年9月5日第395期。
[11]曹乘瑜:“招财宝出新招定期产品随时提现”,fund.sohu.com/20140826/n403773351_1.shtml,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12]彭惠新:“招财宝:的投融资平台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CEO袁雷鸣”,《中国信用卡》2014年09期。
[13]高翔:“招财宝只做投融资撮合平台投资人可申请变现”,news.cnstock.com/news/sns_jr/201408/3153483.htm,2014年9月29日最后访问。
[14]谢常红:“关于普通债权质押的法律思考从一则借款纠纷案谈起”,《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
[15]参见徐卫东、陈泽桐:“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当代》2006年03期。
[16]参见张彬:“互联网保险监管问题研究兼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稿”,《互联网金融与法律》2014年6月第4期,第10-13页。
[17]参见朱侃:“聚焦互联网平台基金销售监管缺位”,《互联网金融与法律》2014年7月第五期,第5-6页。(来源:互联网金融;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