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对可以设定质权的范围作出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此条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合同债权设定质权,而法律、行规亦未根据第七项作出具体。虽然该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同债权,并且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应当允许以一般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但根据“物权”的原则,我们还不能得出我国法律已承认可以合同债权设定质权的结论,并且实务中也出现过法院以合同债权不是法律的可以出质的财产为由而否定质押效力。[14]“招财宝”平台上以到期本金和收益作为质押的做法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是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承保保障资金安全。这是典型的保险,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债务人)的请求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的保险,在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因债务人未履约所造成的损失。[15]理论界对于保险的性质是还是保险存在巨大分歧,《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将保险归于财产保险中,但除此之外无其他具体,出现纠纷后的具体法律适用目前尚处于真空状态。
对于中小企业贷,如前所述,中小企业贷实际是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到期还款的的,即以银行的信用作为,从这一角度来看其风险是比较小的。
2、保险产品
互联网为保险这个传统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众多保险公司纷纷登上互联网的舞台一展身姿,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在互联网上创下3天一个亿的销售记录,这一切都离不开互联网的功劳。互联网在推动保险行业的同时也在深刻改变着这个行业。互联网主要改变了保险的销售途径和销售方式,这一改变产生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对信息获取的影响。[16]保险销售不再是保险公司代理人和投保人面对面进行,信息的获取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可以获取到关于投保人更多更全面的信息,有些甚至是传统销售渠道中无法获取的;另一方面,在传统的保险销售过程中,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微乎其微,在互联网下这一现象变得更为严重,收益率几乎成为投资人唯一关心的因素。在传统销售中,还可以通过代理人面对面的解释和说明帮助投保人了解保险合同,在互联网下,由于没有了代理人面对面的解释和说明,投保人获取的信息变得更少了,这就极大地加剧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