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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招财宝”商业模式及法律风险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02 23:44:06

      上表展示了“变现”功能所适用的产品种类,其中的赎回是指从理财产品中撤回资金,不再继续进行投资。可以看出,“招财宝”并未打破定期理财产品一般不得提前提取资金的规律,而是通过P2P间接实现了用户在未到期时获取资金的需求。如果说“余额宝”是一种“数量的团购”,那么“招财宝”就是一种“期限的团购”。[9]“余额宝”通过聚集众多小微用户的资金形成庞大的资金额,以此形成强大的谈判力量,在投资中获得较高的收益,使得小微用户能够投资到原本无法投资的高门槛理财产品,享受到原本无法享受的高收益。而“招财宝”则是将不同期限的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数额可以在固定期限投资的资金,从而使得原本因为流动性问题只能投资不固定期限理财产品的资金可以放心地购买固定期限理财产品,享有固定期限理财产品的更高收益。例如,王某投资10000元持有1年期年化收益率为6%的理财产品,当其持有8个月后出现资金需求而申请变现,假设王某将变现利率设为5%,则王某可以申请变现的最高金额为[10000(1+6%)]/[1+5%(12-8)/12]=10426.23元,扣除千分之二的平台手续费后平台服务费20.85元后,王某实际可变现的最高金额为10405.38元。变现利率由变现申请人自行设定,可以高于或低于持有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可变现的最高金额,即变现最高金额的本息不超过变现申请人持有的理财产品的到期本息额。正如“招财宝”CEO袁雷鸣所说的那样,“招财宝是通过互联网方式,用时间的错配完成了一场资金的马拉松,在这场接力赛中,每一位选手随时可以退出,随时找到下一个接棒的人。”[10]

      至于“招财宝”为何不采用其他一些平台所使用的债权转让模式,“招财宝”CEO袁雷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之所以没有采用债权转让模式是由“招财宝”平台的一些产品的特性决定的,如保险产品涉及不同投保人不同费率,因此转让存在困难。此外,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袁雷鸣表示要履行这一通知义务成本较高。[11]但这两个理由似乎都难以让人信服,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资者仅仅是选择投资金额,并不涉及不同人不同费率等问题,而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这一点在技术上似乎也不难实现,只需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由系统自动向债务人发送一封邮件或通知即可。另外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其他理财平台所使用的债权转让模式都是以整个理财产品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权转让的标的,下一个投资者只能在购买或不购买之间作出选择,而“招财宝”平台的“变现”模式则是在平台上发起一个“个人贷”产品,其他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金额,这就很好地增加了“变现”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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